105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7)

DEEP & FAR

 

 

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一二七)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碩士

美國新罕布什大學法律學院智權法碩士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美國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大陸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60-II 概說

任何一種請求項可以先被撰寫,無論哪看起來是最容易的。不同的從業人員提倡不同的開始方式。也許一個彈性的方法是最佳的:如果請求項撰寫人對於一個廣泛的請求項有一個清楚的想法,他應該從那開始;若沒有,他應該僅撰寫一請求項並不斷細究。使任一項請求項完成可幫助個人想到其他變化。隨後元件可被(1)加入或描述的更詳細來產生較窄的請求項或(2)省略,結合或擴大來產生較廣泛的請求項。若果至少有幾個(如果不是全部)請求項在開始撰寫說明書的其他部分之前被準備好,可能是最好的,因為這樣說明書可以較好的被撰寫來指出所主張的發明,而且請求項中的用語會在說明書其他部分自然地找到清楚的支持(參見第18節)。

        雖然在請求項間提供至少最起碼的差異是很重要的,用詞和形式除了在差異發生之處外應該盡可能一致。在接續的請求項中,除非刻意改變請求項的範圍,不要給相同部分不同的名稱。然而,注意所有請求項中的共同限制。如果有的話,確定這對可專利性是絕對必要的。

        針對較佳的多重請求項的編號及次序,請參考第5節,編號和次序。

        請一同參照第11節中關於的討論,在申請案中不需要有首領請求項(head claim),或主宰請求項。吾人有權利主張所欲主張的任何可能的新穎組合、次組合、方法、裝置等等,而只受到限制審查實務,即可能使吾人必須拿到兩個而非單一專利。

 

要:

提出"合理"數量的已知有別於先前技術之發明的性質及範圍的請求項。這個隨個案有很大的變化。避免只有加入技術領域中之舊事物的額外請求項。最窄的請求項應該非常細節,包括所有重要的結構,以明確地抓到抄襲的侵權人並嘗試使一些請求項在第一次官方通知中獲准。在那樣的情況下,你將會只答辯發明的可准範圍,而非其是否具有專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