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7)

DEEP & FAR

 

 

在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中的
多方審查:前十大清單(之十二)

 

賴以斌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VI. 結論

暗示著有利於專利挑戰者的所有程序性及實質性優點進行結合,以創造在IPR程序中成功地使一篇專利無效的可能性,而IPR程序必然比在地方法院訴訟的那些專利無效性案件頗大幅度更好之餘地,而且也更快、更便宜。換句話說,如果有人無法於IPR在高素質的PTAB行政專利法官的三人小組面前成功地挑戰一篇專利,那麼那人將極不可能在法院的陪審團面前成功地挑戰一篇專利。

針對所有前述的理由,很清楚的是,IPR正變成被告及其他被控侵害美國專利的其他人的標準作業流程,至少一般說來是這樣。儘管在不同技術部分不一致的使用,對於在至少機械及電氣領域的有效性挑戰而言,問題不是「為什麼提出IPR聲請案」,而是「為何不提出一件IPR聲請案?」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