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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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歐洲專利局的 技術功效及電腦實施發明(五) |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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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於在步驟5中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則該貢獻將被認為是技術的,且然後能夠前進到步驟4以確定鑒於先前技術、勝過先前技術的貢獻是否為創新的(歐洲專利公約法條56)。
步驟6
如果對於在步驟5中問題的回答為否定的,則必須前進到步驟6。如所看見,步驟6是最終機會以拯救該專利請求項。步驟6涉及檢查:勝過先前技術的貢獻是否相關於一種資料處理,其是明確地當成技術的而由歐洲專利局所接受,這是因為所請求發明的功效當成技術的而被接受。在這方面,資料處理當成技術的而被接受的領域包含:
◎藉由加密資料而改進該資料的機密性(不考慮該資料的內容)。
◎藉由編碼資料而改進資料傳輸或處理。
◎藉由壓縮資料而減少資料量而沒有(實質上)遺失資料內容。
◎藉由使用錯誤校正碼(例如核對和)而減少在所所接收資料中的錯誤。
◎藉由使用數位簽章而證明資料的真實性。
◎例如經由操作行動裝置之觸控板/螢幕的特殊方式,例如在資料被呈現在監視器上的方式中、以及使用者能夠將資料輸入到電腦的方式中,改進使用者介面。
◎如果在步驟6中的檢查是肯定的,則能夠回到步驟4並評定該創新的步驟。
然而,如果該檢查為否定的,則必須總結:所請求的發明係相關於勝過先前技術的非技術貢獻。
例如,如此的請求項可能是商業方法,如區塊7所示,其為歐洲專利局所核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