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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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及自然產物專利 |
陳 .中興大學食品科學系 .台灣大學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學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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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則、自然現象及自然產物長久以來被認為是程序、機器、製品或物質的組成物為可專利標的之通則的“例外”。多年來從生物體“分離的”DNA被認為是可專利標的。但最近在Association for Molecular Pathology, et
al. v. Myriad Genetics, Inc., et al.,
133 在Myriad案中,法院的論據繫於自然界中發現的產物與那些已被改變的產物間的差異。法院聲明“Myriad沒有創造任何東西。可以肯定,它發現了一個重要且有用的基因,但將基因從其周圍的遺傳物質分離並非發明的行為。”藉由消除對周圍的遺傳物質的共價鍵分離該片段不足以使該分離的DNA成為不像自然的物事,根據法院的判決: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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