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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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消費者保護原理消退之基本理由: 過度保護之法院及扼殺售後 消費者使用之途徑(11) Michael A. Johnson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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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商標之消費者利益及投資 A. 社會投資 Beebe最終主張因消費者及生產者兩皆在此系統中花費資源以獲取某些於特定商標中非物質及「無意義」相對效用,此禁奢法 (註一) 之保留係不宜的。Beebe主張該等資源最好用於標示商標商品之複製係普遍及此等複製品常係無異於真品之現代系統中之絕對效用 (註二) 。 社會成本花費於相對效用之追求最好花費在絕對效用之概念係似是而非。儘管人們可以設想一絕對效用是關購買決策唯一相關考量之世界,此根本無法映射到商標之實際使用。事實上,無相對效用,除了消費者會基於商標而積蓄有關特定商品絕對效用之一點點消息外,商標法大部分將不適用。生產者將沒有誘因投資於一個商標;廣告和社會階層(不論是否合宜),將被削除。相對效用總是及將持續有關,而僅具絕對效用之世界係相對於商標制度。因此,於商標法中相對及絕對效用二者係直接相關之消費者利益,而法院於確定商標保護範圍時,當考量二者 (註三)。 註一:禁奢法歷史上係執行社會階級與等級制度之方式。此往往透過使用限制用以表彰特定社會上層階級獨特風格或商品之使用之規範而實現。參Barton Beebe智慧財產權法及禁奢法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 the Sumptuary Code) 註二:Beebe使用LOUIS VUITTON袋複製之案例,其中複製品及真品常無差異,因而當袋子更為普遍流行時,相對效用或信令功能降低減少。 註三:然而,法院須權衡此商標法保護相對效用之擴張以及(包括由其他消費者) 於其他脈絡下,相同商標使用之結果侵犯兩者。如之後IV章節所探討,第三方中立者得協助法院權衡及實際有效地反制此等關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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