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6)

DEEP & FAR

 

 

 
建築越界拆屋還地

 

陳奕君 律師

•      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      台灣大學法律系

 

 

Q:我住在五十多年的老房子,因隔壁鄰居申請土地鑑界,發現我們占到別人的土地,而在二十年前因道路開闢曾整修過房屋,請問對方要求拆屋還地是否有理由?

A:1、依照民法規定,如果土地所有人在建築房屋時,並無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逾越對方的土地界線,對方必須在知悉越界情形後即時提出異議,才能請求拆屋還地。但縱使對方不請求拆屋還地,仍然可以請求支付房屋越界損害賠償金,或是要求您購買越界之土地與畸零地。但若土地所有人在建築房屋時,係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逾越對方的土地界線,不論對方是否即時提出異議,原則上對方仍有權請求拆屋還地。

2、一般實務上,若是房屋建築越界,而雙方沒有談攏,通常多被認為是故意或重大過失,所以這時被拆的機率比不拆的機率大。

 

相關法條

   *民法第796條:「I.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II.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民法第796條之1:「I.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II.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