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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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商標簡論 作者:Michael Best and Christiane Schenk |
陳偉菁 程序會計 •東海大學統計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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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註冊商標
所有權要求
自然人和法人可以擁有商標申請和註冊。當一個人在德國既無住、居所也沒有個辦事處者,必須指派一個准許在德國執業之代表〈法律律師或專利律師〉。
一般來說,德國專利商標局(GPTO)不需要委任書。然而,委任書可以隨同商標申請或在申請後一併提交。無論公證或認證的文件是不被需要的。
保護的要求
一商標必須足以區別係來自特定事業或其他事業之商品或服務及圖樣呈現這兩者。
具體來說,以下類型的商標可以被註冊:
文字商標〈由文字、字母、數字或其他能以標準字型繕打之文字組成〉;
二維圖形商標〈由圖畫或圖樣元素組成〉及由文字元素和圖形成份所構成之商標〈包含描述以圖形風格的字〉;
立體商標〈包含商品之行狀或其包裝〉;
聲音商標〈玎璫、旋律或其他聲音〉;
追蹤商標〈由固定於某些商品的有顏色之彩帶或線組成〉;以及
顏色商標。
若商標僅由形狀組成,以下圖形不得為商標註冊:
來自該項目本身性質的結果;
獲得技術結果所必要;或
給予該項目實質價值。
商標申請將會特別地因以下絕對理由而被拒絕:
它缺乏顯著性;
它僅由標誌或標識所組成,其可能用以指定本質、性質、數量、預期目的、價值、地域來源或商品生產的時間或服務的提供,或指定其他商品或服務的特性;(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