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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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院判決 (二) |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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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在本案例的審判中,JPO發現原告宣稱的無效理由與第二審判時的理由實質上相同,且這些理由是基於與二審的相同事實與證據。因此,JPO判決無效審判的請求違反第二審判決定的“一事不再理”的效力,並駁回本案例的請求。 智財高等法院 智財高等法院解釋“Ko No. 1公開本”中敘述的發明在本案例中作為主要參考的發明,並判決在本案例中,其中JPO認定在“Ko No. 3公開本”或“Ko No. 4公開本”中敘述的發明1b或2b是一個主要參考的發明,委員會的決定是錯誤的。因此,因為在本案例的審判中,針對在專利法第29條第(2)項下是無效的理由中的主要參考的發明與第二審判的主要參考的發明不同,智財高等法院判決本案例的無效審判的請求並未基於“相同事實及相同證據”,並判決沒有做實質審判的駁回審判決定是錯誤的,且必須撤銷。 需注意的是 在本案例中,智財高等法院判決無效的理由在以下案例中是不同的:一個主要參考的發明與本發明相較是不同的;以及一個主要參考的發明是相同的,但與主要參考發明結合的先前技術或習知技術是不同的。因此,上面案例中審判的請求並非基於專利法第167條規定的“相同事實及相同證據”來請求。根據智財高等法院,當一個主要參考的發明有實質上的不同,本發明與主要參考發明之間的不同與同一性的認定當然變得不同。 評論 本案例重新證實一事不再理的效力。若無效審判的請求被判定為違反一事不再理的效力且被駁回,則必須爭論主要參考中敘述的主要參考發明是不同的,或是當主要參考發明是相同的,與主要參考發明結合的習用技術或習知技術是不同的。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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