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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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要寄存:微生物的專利保護 |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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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國家寄存微生物可能對於在該管轄區獲得專利保護是至關重要的,但是可能隨伴它的陷阱 發明的充份揭露為專利申請的要件。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應該能夠在不造成過份負擔的情況下,基於申請案中的發明說明而執行該發明。 通常,透過能使本領域技術人員執行所請求方法或得到所請求產品的書面說明可符合揭露的要求。當牽涉到微生物,書面說明可能足以執行所請求方法或得到所請求(生物)產品。 例如,當一方法使用的微生物是公開可取得的,本領域技術人員可基於書面說明,以及藉由從公開來源得到該微生物而執行該發明。類似地,當微生物被作為產品而請求保護,且該微生物可透過本領域所周知的一般方法從公開可取得的微生物得到和複製,可能揭露充分性無虞。相形之下,當微生物被作為產品而請求保護或用於方法中,且該微生物無法得到和複製,例如當該生物產品是偶然事件(例如典型突變)下的產物,書面說明是不夠的,且該微生物應提供給公眾。 寄存 因為在所欲得到專利的每個國家寄存微生物都是很麻煩的,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寄存布達佩斯條約提供將微生物寄存於國際寄存機構(IDA)的可能性。這種寄存是由所有布達佩斯條約締約國,以及一些地區專利局(例如歐洲專利局(EPO)、歐亞專利組織(EAPO)和非洲地區智慧財產權組織(ARIPO))所認可。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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