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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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第140條不再可用於 整理在G1/10之後的專利 |
朱珮柔 專利一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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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擴大上訴委員會在G1/10的態度與日劇嚴格的制度相吻合(「提高標準」),而核准後對專利權人的選擇則相對被控制。EPC細則第140條的使用被限制於它似乎在第一時間被用於:修正EPO所做決定中的錯誤。因此,當回復核准意願書(EPC第71(3)下的訊息)時,申請人需要小心地確認是否待准專利文本(如出現在Drückexemplar)正確無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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