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6)

DEEP & FAR

 

 

 
EPC第140條不再可用於
整理在G1/10之後的專利

 

朱珮柔 專利一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然而,擴大上訴委員會在G1/10的態度與日劇嚴格的制度相吻合(「提高標準」),而核准後對專利權人的選擇則相對被控制。EPC細則第140條的使用被限制於它似乎在第一時間被用於:修正EPO所做決定中的錯誤。因此,當回復核准意願書(EPC第71(3)下的訊息)時,申請人需要小心地確認是否待准專利文本(如出現在Drückexemplar)正確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