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 2 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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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與人權: 油與水?或巧克力與花生醬? Megan M. Carpenter著 |
蕭旭廷 程序二組副主任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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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地區性人權辦法中的條款通常被引用為智慧財產權的條款,清楚地指涉著作權及專利權兩主題和其所牽連的權利,但相反於常見的誤解,他們並不包含商標權。商標並不是文學或科學作品,且不牽連我們在世界人權宣言或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尋求保護之創作者的道德及物質利益。然而,就像電腦和椅子,或像地役權、租約、陡現的未生效利益,或是一通行權,商標權是一財產利益。它被對待如一財產利益,並藉由財產權利束的分枝被衡量─使用的權利、移轉的權利、排它的權利。 就商標日益牽連於人權架構內的程度而言,在實際層面思考其結果將會是重要的。重要的是,要注意,例如,人權並不是一個零和遊戲,它們也不是互斥的。列舉在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以及歐洲人權公約1號協議第1條的人權之實現,都相互依存和依賴保證在那些文書中之其它未明文人權。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指示了條約應該被解讀為「基於善意而根據條約上下文中的用語並鑑於其宗旨及目的所給予之通常意義」。關於人權條約,一個解釋必須「考量到人權條約的具體特點」並以「有利於個體」的方式詮釋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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