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6)

DEEP & FAR

 

 

知名建築物的商業照片:

第六巡迴法院未能見到搖滾名人堂

Lee B. Burgunder著

 

李孟穎 程序一組副主任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英國東英格蘭大學法研所

    國際商法組

.英國倫敦大學皇后瑪莉學院

    法研所國際仲裁暨調解組

 

 

因此,雖然模仿及社論批評可能就使用商標,提供強大的言論自由的基本原理,仍不應仰賴其為完全的避風港。顯而易見地,當評論是特別的不健康或不名譽的,這可能是特別真實的。

           Gentile的海報並未涉及模仿或社論批評,這代表其享有(若有的話)第一修正案特權的一較不廣泛主張。然而,該海報至少絕非為誹謗性或汙衊性的。無數的案例已允許公司使用商標,以產生一般的聲明。那麼,問題是究竟展示搖滾名人堂的該海報是否以是這些其他可接受的方法之一為展示。

         由於,第一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允許事件的言論自由以及新概念的傳播,則應可期待:報紙及雜誌有權使用商標,以指涉事實文章及意見文稿主體的公司或產品。商標是識別商品或服務的速記方式,且為了方便及準確性,通常必須被使用於公開揭露。然而,該等使用並未被完全限制於新聞報導的傳統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