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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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一二六) |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碩士 •美國新罕布什大學法律學院智權法碩士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美國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大陸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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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範圍的申請專利範圍 §60-I 概說 在撰寫變化範圍的申請專利範圍時,不論使用獨立項或附屬項,申請專利範圍撰寫人應該確定在各請求項之間有"最起碼的範圍上差異(a mere difference in scope)"(MPEP 706/03(k))。具有重要意義的範圍上差異並不被要求。但如果兩項請求項間太過接近而導致它們涵蓋相同的事物,儘管用語不同,其中一項可能被核駁。若只有"些許"請求項,這通常不常發生。當然,請求項間的差異不用到相當於可專利性的差異,但是它們應該在情況允許下有實質的差異,並關連於新穎性的範疇。此種實務通常使重複或冗餘的請求項(參見來日第61節)以及不當的請求項多重性(參見來日第61節)問題非常容易避免。附屬項也在這部分有所幫助。 範圍最窄的請求項通常是一完整的"圖像請求項(picture claim)",其應盡可能地以名稱記載所有被揭露的重要結構,而只省略微不足道的事物。這應當描述商業上實現該發明最有效的方式,包括所有較佳的條件。 這樣不僅防止抄襲者,且如可能,期盼以一個較窄的請求項向被控侵權人主張,因為該項請求項不管依新的先前技術或形式理由(太廣泛等),都比較難被無效。 如果結構和操作都被瞭解,則範圍最窄的請求項應該非常容易撰寫。廣泛的請求項是最難準備的,因請求項撰寫人必須分析該結構,選出其必要元件,並決定以多廣泛的方式去描述它們。中間範圍的請求項應該非常容易準備,因一些重要的元件或架構的細節如非被加到一個較廣泛的請求項,即是從一個較窄的的請求項中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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