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6)

DEEP & FAR

 

 

在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中的
多方審查:前十大清單(之十一)

 

賴以斌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10.費用(較低的)。IPR因為許多理由而花費比地方法院的訴訟還低。首先,不論用語「證據調查」在施行的法律或規則的使用為何,PTAB早就明確表示,在程序上,訴訟形式證據調查(litigation-style discovery)並沒有空間。其次,當全部程序被稱為「審判」時,事實上沒有什麼事情發生,甚至極少像專利審判律師所稱做的審判。最終的聽證基本上是辯護人的口頭辯論;提示證據(甚至純粹是論證的證據)通常不被允許,除非它們已被提出,而且在程序中較早期時被使用或憑藉。第三,該過程快速地進行,而且由於「時間就是金錢」,較少的時間意味著較少的金錢。第四,可專利性是唯一議題,意指金錢不花費在任何其他議題上。這全部對專利挑戰者而言是好消息。

 

V. IPR並非平等地用於所有技術

PTAB統計資料指出:大約71%IPR聲請案及涵蓋性商業方法審(Covered Business Method ReviewCBMR)是在「電氣/計算機」技術中的專利,而且所有聲請案的大約15%是在機械領域(其必定是IPR聲請案,因為這類專利並不適格於CBMR)的專利。雖因技術使IPR聲請案的更精細分類資料並未輕易地產生,Alston & Bird智慧財產報告20139月號說道:「 軟體、電子商務及電氣領域在該程序可利用的第一年造就了大約71%IPR聲請案。」從那時以來,涉及IPR聲請案的聲請人及專利所有權人身份的一個粗略檢閱暗示著該趨勢持續下去,而且僅約15%IPR聲請案與合併了化學、生技與藥學以及設計專利有關。有一些此差異的可能原因,尤其是就製藥專利而言藥物競價與專利權回復法案的各種效應。這些可能的原因,包括在Hatch-Waxman法案的訴訟計時規定以及IPR的時間表之間的相互影響,已超過本文章的範圍。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