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6)

DEEP & FAR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論述
地區法院在評估專利損害、專家證人證詞
及合理專利權利金證據上的角色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法院還認為,地方法院錯在質疑Napper的估價,這些估價是基於估計消費者會藉由估計他們會為可相比的特徵支付什麼而不是評估Napper達成其結論所使用的方法論而為受侵害特徵支付什麼。法院指出,法規“要求‘合理權利金’而不是合理消費價格的判決,但其指出有多個用於計算合理權利金的合理方法,都具有長處及缺點,且其中的一個或所有方法可以產出可接受的證詞”。法院指出,“這一種方法可以更好地說明權利金估計的一個方面” “不會使其他方式不可接受”。例如,一方可以使用來自足以相比的授權的權利金比例、基於市場中可相比特徵對受侵害特徵進行估價、或者藉由比較被控告產品與非侵權替代品以估計由受侵害特徵所提供的受益價值。

本質上,法院呼應最高法院在Daubert中的地方法院法官作為守門人角色是確保專家證詞滿足可靠性的最低要求的指導。上訴法院認為,地方法院已就是否有更好的方法來計算損害而不是對證詞本身是否本來可靠錯誤地聚焦。法院認為,地方法院的關注宜在於證據的權重,而不是其可採納性,並且可以在審判上經由對抗程序進行測試,包括藉由交互詰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