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5) |
DEEP & FAR |
|
關於否認子女之訴 |
陳奕君 律師 •
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
台灣大學法律系 |
|
|
||
|
Q:如果甲不是乙的親生父親,丙才是乙的親生父親。乙在未滿20歲時已知甲非自己的親生父親,但已在成年後2年內,並未提出否認之訴,乙還能跟真正的生父認領嗎?接下來應該如何處理? A:1、乙若已成年滿20歲,乙要告婚生否認訴訟必須在知悉後2年內提出,否則會失去提起否認之訴的權利。 2、在甲知悉乙非自己親生後的2年內,還是有機會由甲提起婚生否認訴訟。當婚生否認訴訟成立後,再由真正生父丙認領子女(注意:真正生父丙並沒有權利提起婚生否認訴訟)。如果已經超過了上述的期限,也有人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訴訟來達成否認子女的目的,有些法院法官會受理,有些則會認為因為與否認子女之訴性質相同,而不會受理,所以法官是否會受理超過時效的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需視個別法官見解而定。 相關法條 *民法第1063條第1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民法第1063條第2項:「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民法第1063條第3項:「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家事事件法第63條第1項:「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 |
||
|
*家事事件法第63條第2項:「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 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