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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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商標簡論 作者:Michael Best and Christiane Schenk |
陳偉菁 程序會計 •東海大學統計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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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架構
國家及歐盟法律
德國商標為下列國家及歐盟法令所規範:
商標法,它實施了歐盟第一個商標指令 (89/104/EEC);
商標條例,其中包含關於行政訴訟程序的規定;
歐盟商標規則 (207/2009);及
歐盟商標施行規則 (2868/95)。
歐盟法律及實施歐盟法國家規定必須鑑於歐盟法令及歐洲法院(ECJ)的法理做解
釋。
國際條約
德國已簽署了下列有關商標的國際條約:
對於工業財產保護的巴黎公約;
關於商標國際註冊之馬德里協定;
關於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之協定書;
以註冊商標為目的而關於商品和服務之國際分類尼斯協定;
商標法條約;及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2.
未註冊的商標
未註冊商標的保護所授予之商標為已在有關貿易圈獲得公眾認知之一個商標─
也就是說,某一部份的相關消費者必須察覺到該商標作為使用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之指標。由逐案基礎而評估其門檻,但實際上取決於固有顯著性的商標程度。若商標缺少固有註冊性(由於它的描述性特徵或它缺少的固有顯著性),則門檻將會至少有50%或更多。然而,若該商標是固有顯著性及非描述性的,20%到25%的程度就足夠。
若該商標還未在德國使用,根據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一只有在商標是馳名的,才可能受保護,這通常需要60%到70%的知名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