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5)

DEEP & FAR

 

 

 
關於根據個別客戶之要求經由網路
自動地傳輸電視節目服務的著作
侵權責任的兩個日本最高法院判決

 

陳怡岑 專利工程師

      中原大學化學系

      淡江大學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學系研究所

      WARWICK UNIVERSITY Master of Science in Analytical science

 

 

3. 最高法院的判決

  最高法院推翻了該IPHC的判決。雖然並未提及該Karaoke法則,其係依據該整體考量標準。其認為法院應考慮「重製的方法及物件」以及「供應商參與重製的內容與程度」以決定該正犯遂行一重製。接著,最高法院認為「在能夠獲得複製廣播節目的一服務中,若是在該供應商的管理以及控制下,該供應商輸入經由一電視天線所接收的該廣播到一重製裝置中,以及而後隨著一客戶的錄製請求時,該裝置自動地重製該廣播節目,則該服務供應商構成該重製的一正犯。」。法院論證「該服務供應商不僅是設置環境等以僅使該重製容易化,也在其管理以及控制下,接收該廣播以及輸入該廣播節目的資訊以在一重製裝置中而被重製,此相當於透過該重製裝置來重製該廣播節目的關鍵行為」。因此,即使該服務的該客戶請求錄製一廣播節目,該節目的重製必定是不可能的,但對於該供應商在該重製之同時的行為是可能的。據此,該服務供應商足以被視為犯了該重製的一正犯。

  最高法院發回重審該案例以進一步地判斷誰或如何管理以及控制該母裝置Rokuraku,因為Nihon Digital Kaden爭論它並非設置於它本身的辦公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