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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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和盜版-印度市場的統計資料(續) |
劉偉德 專利工程師 .國立台灣大學電機工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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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十年也看到品牌擁有者和比如美國電影協會、英國和美國出版協會、印度音樂產業和商務軟體聯盟在印度領導一些非常有效的反盜版和反仿冒運動。 由於上述活動,國際智財聯盟 (IIPA) 已認可印度採取一個更強大和更有效的執法制度的步驟。這反映在 IIPA 特別號 301 2013報告,如下:"美國注意到有關智慧財產權(IPR)執法的一些改善,包括執法官員與著作業的一些良好的合作,和更多使用司法命令以加強打擊盜版電影和線上音樂的報告"。 特別號 301 2013報導印度政府於 2013 年提出優先行動的要求,包括建議建立國家反盜版任務部隊與州駐節官員一起行動,以減少盜版。它建議藉由對其提供大幅增加的資源而強化國家警局之智慧財產單元、建立配置有專家法官和檢察官的智慧財產權法院、裁罰嚇阻性罰款和監禁,以及建構國家級的資料庫以追 IP蹤犯罪案件。 【商標註冊局的10大行政改革】 1.印度於 2.由印度商標註冊局所啟動的特殊舉措以結清積案,包括: (a)從商標註冊局恢復已移除的事項; (b) 更正註冊證書中的錯誤; (c)處理各方已達成協議的異議事項; (d)清理註冊後事項的積案,比如讓與、更名、地址變動,合併 (e) 登錄管理;以及 (f)藉排定聽證處理審查事項等等。 3.引入全面性線上申請制度。 4. 數位化申請案與註冊的完整記錄透過線上入口網站,以及存取記錄。 5. 透過註冊局的電子入口網站 (parm.tmr@nic.in),公佈審查報告及對其回應的接受。 6.公佈每月聽證事項的清單。 7. 在註冊局的網站每週公佈商標期刊。 8.引入線上工具,致使商標所有權人/代理人得以更正在商標局輸入資料中任何文書/印刷的錯誤。 9.緊接著申請案提出後,使用者主張的修改不被接受。 10. 有關印度商標規則所引入之一系列服務的尼斯(NICE)分類第43 到 45 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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