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月號     (285)

DEEP & FAR

 

 

知名建築物的商業照片:

第六巡迴法院未能見到搖滾名人堂

Lee B. Burgunder

 

李孟穎 程序一組副主任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英國東英格蘭大學法研所

    國際商法組

.英國倫敦大學皇后瑪莉學院

    法研所國際仲裁暨調解組

 

 

透過法規來調節時尚界的言論自由權與著作權所做的是平行的,這些權利被視為屬於合理使用防衛的結構中。

        當法院平衡言論自由權以使用其他公司的商標時,他們對涉及關於其他公司的商品或服務的社會評論、批評或妙言之使用賦予最大權重乙事,應該不會太令人驚訝。一般來說,法院認定,涉及拙劣模仿的使用並不構成侵害,因為由此造成混淆或淡化的機率很小。然而,拙劣的模仿並無法作為商標請求權的絕對辯護。舉例來說,於前述的可口可樂案中,可口可樂公司以淡化理由贏得訴訟,儘管被告的意圖是以使用可口可樂的商標來表達幽默。同樣的,Pillsbury公司對於Screw MagazinePoppin’ Fresh的不雅肖像使用,贏得商標淡化訴訟。同樣的,於Dallas Cowboy Cheerleaders, Inc. V. Pussycat Cinema, Ltd.的案子中,第二巡迴法院確認對於Debbie Does Dallas電影發行的初步禁令,因為於一個情景中,當表演各種性行為時,主角穿了與Dallas Cowboys Cheerleaders的制服相類似的服裝。雖然電影可能涉及對於運動上性方面的事情的某些社會評論,法院不認為,被告有權利用Dallas Cowboys Cheerleaders的商標以傳達其自身的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