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5)

DEEP & FAR

 

 

 

商標侵權主張的保險涵蓋範圍:法院間的矛盾和商標代理人之歧見

作者:Christopher L. Graff

 

 

陳郁晴 程序一組副主任

.法國馬賽三大歐亞研究所碩士

 

 

DeLorme案的法院駁回了保險公司所主張之「在“侵犯著作權、所有權或標語”規定中所遺漏之用語“商標”,證明了商標侵權並未被本保險單規定所涵蓋。」法院引用字典對“所有權”一詞的定義,而裁定“所有權”可能是一個標誌,從而被視為商標而受到保護。據此,法院的結論是,“直白解讀”保險單的規定“會導致在保險單的理賠範圍內商標侵權主張有被包括在內,而非排除之結論。”

同樣地,在Palmer v. Truck Insurance Exchange案中,加州上訴法院認為,“所有權”和“標語”用語在廣告侵害定義中並非模糊不清,且它們對基礎的原告商標侵權主張提供了理賠範圍。法院駁回了保險公司所主張之「所有權或標語之侵害僅被狹義地理解為只包括文學或藝術作品,因為其採用“著作權”一字。」[1]法院判定,在保險單語言中使用反意連接詞“或”,“顯然是為了將「著作權」的概念從「所有權」或「標語」區分出來。”法院還指出,該保險單對商標侵權主張之除外條款使“所有權或標語”豁免於除外條款:“商標侵權的除外條款預期,或許會有侵害所有權或標語卻不涉及著作權的。”但是,加州最高法院最近同意再審上訴法院的決定並取代了下級法院的意見。

儘管有這些有利被保險人的判決,第六巡迴法院最近在ShoLodge, Inc. v. Travelers Indemnity CO.作出判決。

 

 



[1] 法院指出,在Lebas案中,此相同的主張被聲稱,但並未被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