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5)

DEEP & FAR

 

 

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一二五)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碩士

•美國新罕布什大學法律學院智權法碩士

 

§59-II 組合和次組合(Combination and Subcombination

 

        筆者不確定撰寫不完整的"一種•••中(In a"申請專利範圍的人能夠走多遠,而只涵蓋組合物的某些部位,其中少於一完整的功能性次組合被主張。該申請專利範圍似乎可能會被以"不完整"(參見來日第66節)或因為他們會缺乏形成一完整組合物、機器或方法等等的充分結構而以缺乏功能性被核駁。

        另一個結合次組合和吉普森方式(參見第57節)的格式為:"一種用於一具有舊元件YZX型系統的改良A,其中該改良A包含:•••"(例如:"一種用於一具有一桶之類型的絞線收集裝置的改良儲積裝置,其中該改良儲積裝置包含:•••"

        請參見來日第63節關於舊組合,以及涉及In re Rohrbacher and Kolbe案中的申請專利範圍的進一步討論。該討論旨在"一種用於"某一類型"引擎的冷卻液體泵"的申請專利範圍理所當然地是一泵的次組合申請專利範圍。

        同參來日第63節中討論的In re Dean案,旨在"於一種•••具有快門-定時裝置的相機中•••包含:"的申請專利範圍是一適當的計時器次組合申請專利範圍,而非一(被聲稱為舊的)計時器和快門的組合。(同參第56節大致上關於新用途和前言限制的部分)

        一項可能符合次組合定義的申請專利範圍反而曾被認為是組合。在In re Allen案中的申請專利範圍記載:"一種用於混凝土牆形態的橫撐支架•••包含:一金屬支架•••",該項申請專利範圍被認為是一個支架,其為一組合的元件,而不是一次組合。法院指出:"該支架是一個形狀被定義的單一完整實體,而非零件的組合(其為次組合的通常特性)。"除了申請專利範圍的限審和選擇的議題(MPEP 806.05(a), (c)),新意無多。

        對於申請人獲得次組合申請專利範圍的權利,參見Special Equipment Co. v. Coe,於來日第66節進一步討論關於不完整申請專利範圍的部分。

 

要:

次組合申請專利範圍涵蓋一完整組合或系統的某些部分或部位,其中該次組合本身具有功能性。撰寫此種申請專利範圍並沒有特別的問題,且它們在某些情況下對於避免舊組合核駁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