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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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歐洲專利局的技術功效及電腦實施發明(三) |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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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1
此處,請求項的內容與先前技術比較。這步驟假設:最接近的先前技術已知,因此如此的比較能夠被做成。在提出專利申請的時間,申請人可能不知道「真正的」最接近先前技術,在這情況中,可利用的最接近先前技術應該被使用。
再者,這步驟假設採用貢獻途徑,在意義上為:請求項的整個內容被審查,並不僅是特徵部分的特徵。考慮下列的例子:請求項是基於控制飛機之機翼的新方式,且其特徵部分僅請求新方程式。此處,勝過先前技術的新穎特徵正好是方程式;然而,勝過先前技術的貢獻是使用那方程式的控制飛機之機翼的新方式。
步驟2
這涉及建立:勝過先前技術的貢獻是否能夠被發現。如果沒有勝過先前技術的貢獻能夠被建立,則如區塊7所示,該請求項缺少新穎性,並將根據歐洲專利公約法條54而被核駁。
然而,如果如此的貢獻能夠被建立,則能夠繼續到步驟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