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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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簡論 作者:Lewis F Gould, Jr, Gregory P Gulia, Vanessa C Hew and Mitchell A Frank |
陳偉菁 程序會計 •東海大學統計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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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沒有正式對於授權商品或服務的品質標準,商標所有人必須證明已建立了品質控制的標準及商標所有人充分的監控授權商品或服務來確保這些標準被滿足。未能行使在被授權人的商標使用品質控制可能構成“赤裸授權”及可能危害該商標註冊的有效性。
7.相關權利
其他形式例如著作權、專利權或公開權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可能適用某些類型的商標。雖然在著作權、專利權及公開權下的法律保護權利是不同,在某些情況下,這些權利可以與商標權利重疊。舉例來說:標誌及廣告標語有資格受商標保護也可能值得著作權保護,前提是該作品滿足創造力的最小標準來值得著作權保護。根據著作權法,此類作品將會被保護而免於任何未經授權的作品,該作品與受保護作品實質相似複製或散佈。同樣地,產品配置可同時受商標及外觀專利保護的資格。新而,非顯而易知的裝飾產品結構或許有資格受外觀專利的保護。此外,名稱可以被作為商標,但也可由公開權或隱私權受保護。在美國,公開權或隱私權受州法所保護且各州不同;它可以保護個人的名字、肖像、聲音及形象。
8.線上發行
商標受網路上各種不同的侵權類型所保護。網路侵權的例子包括作為與加權檢索結果有關的關鍵字或者與贊助商戰略焦點連結及標幟廣告有關之域名、標記及藉由搜尋引擎作商標的出售有關商標的未經授權使用。反網路侵佔法規定併入或與商標類似之網際網路域名的惡意註冊、走私或使用的救濟措施。此外,法院根據最初興趣混淆理論,也認定在標記商標上或作為在網際網路上搜尋引擎的關鍵字確實構成商標侵權的未經授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