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4) |
DEEP & FAR |
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 第61年 |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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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一造案例 Jordan S. Weinstein B.其他法院 1.美國第四巡迴上訴法院 a.募資-缺乏撥款的具體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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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Best Beef, LLC v.
Dudas案
於2008年見證了美國第四巡迴上訴法院撤銷了取消2006年撥款法案第206條,這本身就取消了關於聯邦商標保護最後最好的地方(THE LAST BEST PLACE)。易言之,第206條包含一項規定,禁止美國專利商標局使用任何資金來註冊任何短語,其中包含最後最好的地方(THE LAST BEST PLACE),而有效地評定兩個登記和取消6個由使用該短語作為商標之公司所擁有之申請案。該公司於美國維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起訴美國專利商標局,並尋求且獲得2006年撥款法案第206條是無效立法的簡易判決。美國專利商標局上訴至第四巡迴上訴法院並獲得撤銷。
國會有權以撥款附件修正實體法,但它必須是明確的。法案的暗示廢止或修正,需要代表大會的明確意圖。第四巡迴上訴法院判定,國會可以清楚地表達其意圖,藉由創造一個互相對立的衝突,去修正1946年的美國商標蘭哈姆法(Lanham
Act),且其於此如此作。美國專利商標局根本無法同時符合商標法和第206條。對於地方法院判決的部份理由是防止蘭哈姆法(Lanham Act)演變成充斥著各種例外登記的法規。然而,第四巡迴上訴法院指出,蘭哈姆法(Lanham Act)已經包含了這樣的例外,例如商標SMOKEY
BEAR、 GIRL SCOUTS OF AMERICA、 LITTLE LEAGUE BASEBALL和 UNITED STATES OLYMPIC
COMMITTEE。雖然對國會而言,造成蘭哈姆法(Lanham Act) 例外的困惑是不明智的,但該決定是美國國會作出,而非法院;且國會這樣做並不違憲。第四巡迴上訴法院撤銷此決定,發回給維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