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4)

DEEP & FAR

 

 

 
關於根據個別客戶之要求經由網路
自動地傳輸電視節目服務的著作侵
權責任的兩個日本最高法院判決

 

陳怡岑 專利工程師

•      中原大學化學系

•      淡江大學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學系研究所

•      WARWICK UNIVERSITY Master of Science in Analytical science

 

 

2. 下級法院的判決

  適用該Karaoke法則,在該正犯案例中東京地方法院秉持通過Rokuraku II以及已獲准之禁令救濟以及賠償金的Nihon Digital Kaden係該正犯而重製電視節目。然而,該IPHC推翻了該下級法院的判決。該IPHC推論Rokuraku II僅支持該客戶之重製的合法行為。也就是說,該法院認為通過母裝置與子裝置之所有客戶的重製行為,Rokuraku「應如在日本著作權法第30條(1)*1所述之私人使用而合法」。接著,該IPHC註明Rokuraku II「僅提供該環境以及該條件以藉由該使用者自由意志…使該合法的重製行為容易化。因為這種服務提供該情境以及該條件等等,以使該使用者合法化私人使用,這樣的合法行為是沒有轉變成不合法的行為的餘地,以及因此[原告]的合理的利益不會受到傷害,即使Rokuraku II的用戶將增加和積累」。此外,該IPHC明確地拒絕適用該Karaoke法則。

*1 日本著作權法不具有如美國之公平使用例外的通常例外法則。然而,有取決於包裹權利和探索種類的明確列舉的限制規定。這樣的限制中的一是對於「重製權」之該私人使用的限制,此免除了作為私人使用的目的之重製著作權作品的責任;

  第30條(1)對於一使用者,應允許藉由他/她自己再製作形成著作權標的物的一作品…俾一有限圈內供在他/她之私人使用、家庭使用或其它類似使用之目的(以下簡稱為「私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