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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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實務:核准後重審(PGR)程序 |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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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優先權主張挑戰的PGR適格性 雖然PGR僅可用於基於AIA核准的專利,優先權主張的挑戰可被用於將表面上不適格的專利拉進PGR程序。如果專利包含或「在審查期間的任何時間點曾經包含一請求項(對於其所請求的發明,該請求項具有一有效申請日…其為2013年3月16日當天或之後)」,則該專利對於PGR而言是適格的。因此,若在審查期間的任何時間點,曾經做出包含一請求項的修正,該請求項具有未被優先權申請案所完全支持的特徵,則所核准專利對於PGR而言是適格的,即使該請求項並非所核准專利的一部分。透過調查專利的完整申請程序歷程以及優先權請求項的謹慎檢視,請求較早優先權日的該專利可能會被策略性地拉入PGR適格性。 PGR相對於EP 異議 AIA制定已進一步趨同歐洲專利制度與美國專利法和程序。特別地,PGR程序可視為可與歐洲的異議相比擬。PGR程序與歐洲的異議也有實質上的差異,該差異使得一個或另一個對於具有全球興趣的專利持有人而言成為更具吸引力的策略。 在時間和程序方面可看見PGR程序與歐洲異議之間的相似性。兩者都須要在專利核准的九個月內提交申請、由專利局以外的另一單位審理,並允許專利所有者有機會做出修正及對PGR挑戰進行回應。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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