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4)

DEEP & FAR

 

 

 
EPC第140條不再可用於整理在G1/10之後的專利

 

朱珮柔 專利一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就擴大上訴委員會所關心的,那個決定的主要理由為上述使用第140條將會違反法律確定性(見法律理由5-7)。第三方將理所當然針對核准請求項,且可能基於他們經營上的管理與決策來決定他們是否將對之申請一異議。當(很久)之後,變成請求項(與一開始時)變得完全不同,專利所有權人可能會有不適當的利益。

在法律理由9與10中,擴大上訴委員會陳述專利所有權人擁有每個機會去得到他想要的專利形式。於核發核准決定前,同意將被核准的文本即是一例。擴大上訴委員會決定第140條確實只意圖修正歐洲專利局本身在決定中所做的錯誤;其並不意圖用於修正申請人所遞送文件中的錯誤。就其本身而言,這些錯誤會不妥地被歸咎於歐洲專利局(法律理由11)。在同意被核准文本後,對於剩下錯誤的所有責任都歸諸申請人/專利所有權人。

擴大上訴委員會再指出第140條的不適用於修正文本,並不損害專利所有權人。畢竟,若錯誤是明顯到任何人都可以立刻瞭解到事實為何,那麼沒有什麼是問題,而修正不再是需要的(法律理由8)。邏輯上,專利的保護範圍是決定於他們所想要的申請專利範圍,且因此無錯誤。因為在此例中該意義是如此完美地清楚,法律不確定性是不可能的。所有當事人都完全地知道該文本應如何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