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 12 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4)

DEEP & FAR

 

 

商標與人權:

油與水?或巧克力與花生醬?

Megan M. Carpenter著

 

蕭旭廷 程序二組副主任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作為其資產的一部分,政府沒收了「野馬牧場」商標。政府隨後在eBay網路拍賣網站以十四萬五千美金將該建築物賣給了一個人,其移動了該建築物並重新開放生意。野馬牧場原來的業主爭執新擁有者應不能使用「野馬牧場」商標,因為該讓與是大體上的而不是與商譽有關的。最後,在2008年九月,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總結美國土地管理局確實擁有該商標作為野馬牧場資產的一部分,並且該商標的移轉不必與有形財產有關─與商譽相關、單獨商標的資產,是足以克服它是存在於大體上的移轉之指控[1]。

 

六、商標不是人權,而是具人權含義的財產權

 

商標權不是人權本身,不任何多於我繕打此文章的電腦或者我所坐的椅子。

 



[1] 在Burgess案,法院聲明當一事業被移轉且沒有提及該事業的商標,它被假定也被移轉。因此,法院假定該它沒收了整個事業時該商標被移轉至美國國庫部。再者,法院認定該讓與不是大體上的,且因此有效,因為賣淫保留為該事業的核心且新擁有者使用與前任擁有者相同的建築物,雖然他們將它移到一個不同的位置,且維持一樣的室內設計和家具。即便該商標自它被沒收及它被賣掉的兩年間沒有被使用,這個未使用是被原諒的,因為沒有人能合理地期待政府只為了維持該商標而在該過渡時期經營妓院,因為會造成某些輿論譁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