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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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建築物的商業照片: 第六巡迴法院未能見到搖滾名人堂 Lee B. Burgunder著 |
李孟穎 程序一組副主任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英國東英格蘭大學法研所 國際商法組 .英國倫敦大學皇后瑪莉學院 法研所國際仲裁暨調解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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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Gentile可能用搖滾名人堂的影像去描繪他對於克里夫蘭之美的藝術觀。在這個情況,有人必會認為第一修正案的範圍允許藝術家在他們的作品中使用商標。
1. 商標與第一修正案
因為商標法,有效地,是政府強加限制於商業標誌的使用,第一修正案的權利與言論自由有本質上的拉扯。如某法院所解釋的,「避免電影製作者、小說家、畫家及政治諷刺作家涵蓋商標在他們的作品中是為封鎖當代文化的一重要部分被公開揭露」。然而,因為這些作品是在商業市場被販賣,消費者騙局的危險是一正當關切以保證一些政府條例。因此,有一些對詩的授權之限制。問題在於如何繪製那些限制所以在自由表達的公眾利益及接受來自商標的好處之利益間有一適當的平衡。
相較於發展一完全分離的分析去評估第一修正案權利,法院趨向在藍哈姆法的法律架構裡評價它們。例如,法院通常不在傳統混淆誤認之虞或淡化原則中計入代表言論自由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