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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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主張的保險涵蓋範圍:法院間的矛盾和商標代理人之歧見 作者:Christopher L. Gra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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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郁晴 程序一組副主任 .法國馬賽三大歐亞研究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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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之問題為被保險人使用「Touch of Class」商標。被保險人輸了基礎的商標侵權訴訟,而尋求自保險公司處獲得辯護費用和裁判費補償。於其簡要的分析中,法院駁回了被保險人所主張之按照商標侵權主張:排除條款,“侵犯著作權、所有權或標語”一詞是含糊不清的,並指出商標可由某些“不是一個所有權或標語”之事物所組成,例如顏色、包裝設計和產品的香味。法院解釋該保險單為: 聲明其將不涵蓋商標侵權,除了在所有權和標語的背景下。因此,該保險單意味著其確實涵蓋那些牽涉產品所有權和/或標語之商標侵權的情況。 法院定義“標語”為“充當引人注意媒介之任何字或字的組合”,像是GOOD TO THE LAST DROP 和 YOU'RE IN FOOD HANDS WITH ALLSTATE。法院裁判“Touch of Class”商標之所有人曾為其產品使用該用語作為“引人注意的媒介”,因此法院作出商標侵權的基礎主張有被涵蓋之決定。 這些遵循Brundage案決定的有利被保險人案件的例外為Houston General Insurance Corp. v. BSM Corp.,其對涉嫌假冒記憶卡做為正品IBM組件之商標侵權主張,被認為並未構成「標語侵害」。地方法官的報告未引述任何判例做出結論,即根據該用語的一般定義,「名稱或商標,“IBM”,根本就不是一個標語”。 有利被保險人的趨勢在近期DeLorme案的決定延續,於該案,法院認為「當那些名詞被用於保險單中時,對商標侵權的訴訟可以被形容為 “對著作權、所有權或標語侵害”之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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