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4)

DEEP & FAR

 

 

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一二四)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碩士

•美國新罕布什大學法律學院智權法碩士

 

§59-I 組合和次組合(Combination and Subcombination

 

        到目前為止,我們主要一直考慮組合申請專利範圍;亦即,完整的機器、方法、製造物等等。一次組合係為形成某個主要組合之一部分的某個元素或元素群組(MPEP 806.05(a))。如果該次組合本身有可利用性,雖然如果組合也被主張時,限審通常會被要求,但其可被個別主張。(參見來日第63節關於舊組合之何時該組合可以被主張以及MPEP 806.05(c)之組合和次組合之間的限審。)次組合經常相關於機器,但也可能在方法、組合物、或製造物中出現。

        做為一個例子,與第57節的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之桶收集配置一起被使用的儲存器的建造細節。如果是新的,它可以被分開主張。如此的次組合申請專利範圍可能如此起頭:"一種儲積一行進中之絞線的裝置,包含:•••"

        注意,在那個情況下,次組合是一個完整的機構或機器本身,提供其自身功能,但是其總是會與其他機器一起被使用以構成一組合機器。

        因次組合可能顯然地被在其他組合中使用且被分別分類時,限審可能會被要求。(參見MPEP 806.05(c))。

        其他次組合的例子是一種車子的汽化器,以及其他主要次組件,例如輪胎、頭燈等等。一次組合方法可以是一種以一收集方法儲積絞線的方法,或一種從化學物質Y分離出X來作為製造Z之完整製程的一部分的方法,其中X是一個副產品且是有用的而被回收。在一個組合物中,一次組合可能是一新的化合物本身,在殺蟲方面有用,而一組合請求一種含有附帶其他材料之新化合物的殺蟲劑。

        注意,此種次組合申請專利範圍不會對申請專利範圍的撰寫造成特別的問題。

        另一個通用的次組合申請專利範圍的格式為:"於一種用來進行某事的裝置中,一A、一B,以及一CIn an apparatus for doing something, an A, an B, and a C"

        注意,如所記載的,此形式的申請專利範圍是關於前言和本文間有一過渡詞之一般"規則"的例外(7節)。但是,包括一標準的過渡詞是較好的。此外,在此形式的申請專利範圍中,列舉所有形成一完整組合所必要的元件是比較不重要的,因為根據定義,該申請專利範圍只須要是該組合物的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