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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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論述地區法院在評估 專利損害、專家證人證詞及合理專利 權利金證據上的角色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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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羅拉授權專家Charles
Donohoe提出的證詞認為在較大標準-基本專利組合的最初幾個專利一般擁有整個組合權利金的40-50%。基於此提出的證詞,摩托羅拉的損害評估專家Carla S. Mulhern認為,根據她的估計之一,’898專利價值摩托羅拉標準-基本專利組合的40-50%。Posner法官以他“承認他對系爭SEP組合一無所知且甚至未表明將40%-50%的比例與’898專利所請發明連在一起”為理由駁回Donohoe的證詞。 除了就其依賴Donohoe之範圍而駁回Mulhern的意見外,因為“Mulhern認為不能以Verizon選項付諸實施”,Posner法官也駁回Mulhern未考量經由Verizon
(未使用’898專利不可或缺的網路)引進iPhone的選擇性對蘋果迴避設計成本的評估。Posner法官以未分析與Verizon簽約的可能性導致Mulhern的方法不可信為根據而排除Mulhern的證詞。 主要根據這些裁決,Posner法官在簡易判決認為:兩方都尚未證實其有權取得賠償或禁止令-蘋果,因為其未證實在聲稱的無法彌補的損害和摩托羅拉聲稱的侵害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摩托羅拉,因為其未證實無法彌補的損害。已經裁定兩方都無權享有任何救濟,法院在審判之前帶有偏見地駁回所有索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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