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3) |
DEEP & FAR |
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 第61年 |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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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一造案例 Jordan S. Weinstein A. 聯邦上訴巡迴法院 a.被判定為通用商標 關於Rosemount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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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指出,從申請人網站印出的文件顯示,申請人所描述的流量計具有「就在流量中有管道縮減設計」。因此,商品的屬性係包括含有管道縮減或縮減。就第二問題,委員會指出,字典的定義和第三方網站的摘錄指出,「縮減器」是用來連接不同直徑管道的一個管道安裝,且「縮減器」一詞與流量計係相關連的。確定相關公眾了解申請人的商標主要係指包含縮減器的流量計後,委員會基於詞語之通用性而維持拒絕商標REDUCER的註冊,並因未能提供通用術語REDUCER之權利拋棄聲明而維持拒絕商標DOUBLE REDUCER的補充註冊。
2. 商品的識別
商品的識別被認定係不確定的
關於Omega SA
委員會維持拒絕一商標的註冊,因為該商品的識別係不確定的商品。申請人尋求註冊使用於第14類包括計時器碼表商品的商標AQUA TERRA。審查委員要求將商品修改為「使用作為手錶的計時器碼表」,因為計時器碼表也可以包括在第9類。申請人對此提出上訴,委員會肯認審查委員的決定,因此申請人上訴至聯邦上訴巡迴法院。國際分類制度不禁止其他國家要件之增加,故美國專利商標局有權制定比國際分類系統更具體的要件。美國專利商標局的要求沒有那麼極端或不合理而須司法的介入,因此美國聯邦上訴巡迴法院肯定委員會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