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3)

DEEP & FAR

 

 

 

3C”戲劇被裁決為受保護“三人行”的模仿秀

Jonathan Purow

 

 

柯維佳 法務專員

.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

 

 

    一位紐約聯邦法官日前於Adjmi起訴DLT娛樂有限公司一案,裁定外百老匯上演「3C」,是1970年代經典喜劇電視 「三人行」 的受保護模仿秀。

「三人行」的著作權權利目前擁有者,DLT娛樂有限公司,曾揚言對「3C」編劇David Adjmi,採取行動,聲稱該劇是侵犯知名的情景喜劇。 Adjmi提起確認之訴,尋求合理使用原則下的不侵權,並被核可的。合理使用原則允許作者在有限的「變革」使用下複製有著作權作品,如創作原創作品的一個模仿或批評。

當確定是否是原創作品之可允許合理使用時,法院一般審查以下四個因素: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2)有著作權作品的性質,3)相關於整個有著作權作品所使用部份的數量及實質,和4)使用對有著作權作品的潛在市場之效果。

在審查的第一個因素時,法院認定「3C」是「Three's Company」之「變革性的使用」,因為它使人聯想到「Three's Company」,而係藉由熟悉的人物元素、佈景和劇情主題的方式,並使用來將70年代陽光燦爛的聖摩尼卡的「三人行」翻轉為暗黑版。

關於第二個因素,法院認定,「三人行」是一個開創性的作品,但指出,這個因素通常不是決定性的。法院還發現,相對於第三個因素,關於「3C」從「三人行」廣泛地抄襲,至於並不一定要增加至原作模仿的較小元素。但是,法院認為,「「3C」因為是性質非常不同的作品,而不是競爭性的作品,不會讓市場對原創作品產生負面影響。

以上述因素逐點分析,綜合考慮,法院最終確定作品之間的巨大差異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而導致它的結論:「3C」是合理使用模仿,而不是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