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3)

DEEP & FAR

 

 

 
關於根據個別客戶之要求
經由網路自動地傳輸電視
節目服務的著作侵權責任
的兩個日本最高法院判決

 

陳怡岑 專利工程師

•      中原大學化學系

•      淡江大學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學系研究所

•      WARWICK UNIVERSITY Master of Science in Analytical science

 

 

IV ROKURAKU II案例*1

1. 事實(參見第2圖)

  Rokuraku II類似於設置位於在服務供應商辦公室中的每個客戶之個別的錄影/傳輸裝置(命名為「母裝置Rokuraku」,其等同於在Maneki電視中之「基地站台」)的Maneki電視,除了用以採購所述裝置所使用之方法外。在Rokuraku II中,所述服務供應商借給所述客戶它自己的原廠裝置(母裝置Rokuraku(設置於所述服務供應商的地方)與命名為「子裝置Rokuraku」的一機上盒裝置(設置於每個所述客戶的家中))。更進一步地,不像是Maneki電視中之基地站台,所述母裝置Rokuraku持有錄影以及傳輸的兩種功能。在一開始時,Rokuraku II之所述供應商「日本數位卡登株式會社」開始了它的監控業務並放置了所述母裝置Rokuraku在其辦公室內。然而,在開始了常規服務後,它辯稱所述母裝置Rokuraku被設置在一不同實體的辦公室,而非在它自己的辦公室中。

  數個主要的電視廣播公司起訴日本數位卡登,指控日本數位卡登侵害了他們的電視節目以及電視廣播上的該「重製權」。

*1 初步禁令案例:東京Hōsō株式會社對於日本數位卡登株式會社,可見於http://www.courts.go.jp/hanrei/pdf/20070330182742.pdf (東京地方法院,2008年5月29日)。

第2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