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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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了解東協及中國的競爭法 (五) |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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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越南 競爭法(越南競爭法)於2005年7月生效,其在越南是規範競爭法的主要法律。負責規範競爭的兩個機構是隸屬於工業貿易部門的越南競爭管理局(Vietnam Competition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及越南競爭委員會(Vietnam Competition Council)。越南競爭法與規範某些工業競爭的多個區塊法律共存。因此,除了越南競爭委員會及越南競爭管理局,指定的區塊監管部門在規範某些部門時也具有共同管轄權。 競爭法沒有明確提及縱向協議,但指出所有反競爭協議將自動無效或本身是非法的。這些包括搭售、獨家經營及/或區域限制。然而,發展科學研究、增加生產與分配效率、增加中小企業能力、提高國內企業國際競爭力以及提高產品與服務品質可豁免。 限制性協議被分為兩類:(1)在所有情況下被禁止(第1類協議);及(2) 若企業具有百分之三十或以上的聯合市場份額,則被禁止(第2類協議)。第1類協議是從參與市場的企業中防止或排除其他企業,或勾結一個或多個企業以贏得產品與服務供給的招標。 第2類協議是價格壟斷協議、共享客戶市場或貨品供應來源、限制或控制商品生產、購買或銷售量/額、限制技術或技術發展的協議、以及強加其他與合同標的無直接關係的企業條件的協議。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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