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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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第140條不再可用於整理在G1/10之後的專利 |
朱珮柔 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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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已在EPO之前的法律案例中討論過,即:T824/00與J3/01,其基本上涉及完全不同錯誤的訂正(意外的撤回所有的請求以及錯過指定在歐洲專利必須為有效的一個國家)。第139條的限制使用也適用於在申請階段中修正在專利本身中的錯誤乙節,已被G1/10中的擴大上訴委員會所確認(法律理由9)。所有這些並不會增加第139條在新程序中,例如在異議期間,之適用時機。在異議程序期間所遞交的文件中的錯誤可以利用第139條來修正。 在導向G1/10的異議程序中,專利所有權人明顯知曉上述,且鎖定EPC第140條。在審查期間,專利所有權人尤其已經以特徵「用以起始相關於該裝置數據的位置的一命令的裝置」來限制主要的申請專利範圍。此特徵,無須吸引當時申請人的注意,如今專利所有權人以及審查部門仍未修改直至核發核准通知之後。直到異議提交後,在上述特徵並未揭露於說明中而因此違反EPC第123(2)條(標的的延伸)的唯一基礎上,專利所有權人了解到該請求項應記載為「…該裝置數據的一部份」。 因為T850/95(法律理由2),我們知道專利文字是核准決定的一個整體部分。這意味著EPC第140條,基本上在修正由EPO本身所做出的決定中錯誤,如擴大上訴委員會在G1/10中數次所強調,也可以用來整理該專利,例如移除當該文字被核准時並未注意到的明顯的錯誤是可以的。如第140條追溯地修正錯誤,且不受時間限制,這可能呈現一個有趣的可能性:根據專利權人的希望改變在專利整個的生命期的申請專利範圍。G1/10對此可能性劃上休止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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