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 11 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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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與人權: 油與水?或巧克力與花生醬? Megan M. Carpenter著 |
蕭旭廷 程序二組副主任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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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甚至能夠在政府搜索中,成為刑事沒收的一部份而被扣押[1]。在2008年十月,美國司法部因敲詐勒索指控而起訴蒙古人(Mongols)幫派的成員[2]。作為起訴書的一部份,司法部試圖沒收作為幫派資產的一部分之MONGOLS商標,一個司法部的檢察官聲明對幫派商標的扣押是嘗試剝奪幫派的特定身分。在該美國地方法院的一命令中,法官知悉商標是可能沒收的標的: 第85個起訴書理由指控Mongols商標是政府在這些刑事程序中企圖沒收的,起訴書指控被告們控制Mongols摩托車俱樂部,也被叫做蒙古國(Mongol Nation),又擁有該商標,而在被告定罪的情況下,該商標在18 U.S.C. §1963(a)(1), (2)及(3)之下會成為美國沒收的標的。 這不是美國政府第一次尋求沒收商標資產。政府於1999年在一聯邦詐欺及敲詐勒索審判中,獲得針對其母公司及經理的有罪判決之後,沒收了著名的拉斯維加斯妓院「野馬牧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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