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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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建築物的商業照片: 第六巡迴法院未能見到搖滾名人堂 Lee B. Burgunder著 |
李孟穎 程序一組副主任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英國東英格蘭大學法研所 國際商法組 .英國倫敦大學皇后瑪莉學院 法研所國際仲裁暨調解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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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院,該海報不同於另一有像EXXON的字之照片,因為EXXON除了指示來源外,沒有其他目的,而搖滾名人堂的照片也代表一個公共地標。
不幸地,法院並沒有進一步闡述這個爭論。是否做這個決定是因為名人堂的實際結構之設計代表克利夫蘭(而不是名人堂服務的一特定來源),或者更確切地說是因為當它合併入一照片時,它代表克利夫蘭,並不完全清楚。該建築設計似乎可能就搖滾名人堂服務之來源而言至少有一些意義。頂多,有人可能爭論當與EXXON比較時,該商標是相對較弱的,因為它可能有來源意義以外的意思。如本文在之前所述,有人可能斷定該建築設計與通用產品定義有一些關係,而因此可能非如一創設的商標般之獨創性。
因此,真正可能是法院語言基礎的論點是搖滾名人堂作為一商標,但為一薄弱的,類似於有第二意義的描述性商標。不幸地,法院從沒有清楚地聲明此點。相反的,它從未鬆手搖滾名人堂的建築設計為獨創性之概念。在此同時,第六巡迴上訴法院卻安心於使用在Gentile的照片的結構不是獨創性之主張。顯然地,第六巡迴上訴法院相信建築的商標識別性消失在照片中。這可能發生有人猜測,是否商標意義變成歸入在照片的一些更大目的裡,所以混淆或淡化之虞最小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