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3)

DEEP & FAR

 

 

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一二三)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碩士

•美國新罕布什大學法律學院智權法碩士

 

§58 屬和種申請專利範圍Generics and Species Claims

 

        在某些發明中,有兩個或更多個替代且互相排斥的發明實施例;亦即,兩個或更多被稱為"種(species"不同結構、步驟、部件、或化合物可以被相互交換地使用來達成一所欲的結果。這樣的例子如腳件和彈簧,它們可以被概括地稱為"一支持部";第50節中銅、銀、或鋁電阻線,它們可以被概括地稱為"一導電帶"或甚至"帶狀物"以第37節中所述的分餾或溶劑萃取從水溶液分離酒精,它們可以被概括地描述為"分離"

        一項屬申請專利範圍係以充分廣度定義所涉元件以涵蓋所有被揭露的種,且時常也涵蓋額外未揭露的種(參見MPEPE 806.04(d)),然而種申請專利範圍一次只涵蓋不同的實施例之一。可能還有亞屬(subgeneric)申請專利範圍涵蓋一些(但非全部)的種。 注意,如果沒有可准的申請專利範圍出現,很可能被要求在所揭露的種間的限審,其被稱為"種的選擇"。在選擇後,所有可讀取該種的申請專利範圍都會被審查。未被選擇者皆不審查,但得為分割案之主體。然而,如果一屬申請專利範圍最後被認定為可准,限審要求基本上會被撤回。因此,從業人不應該關心是否一項申請專利範圍是屬或種申請專利範圍。只要撰致力寫尋求所揭露發明和先前技術所准許的最廣保護範圍的申請專利範圍。可能的話,申請專利範圍也應該足夠的廣泛以涵蓋所有種。

        如果沒有明顯的具體上位用語,一手段加功能子句可能適於提供一上位表示法,如第34節所述。在化學案中,一馬庫西群組總是一上位表示法,如第50節所述。當然,除非根據第50節的馬庫西實務,替代表示法不能被用在一屬申請專利範圍上,如第24節所述。

        撰寫屬或種申請專利範圍並沒有特定形式。種申請專利範圍可以是附屬或獨立項(雖然在這種情況下,附屬項申請專利範圍的形式特別有用且普遍)。從業人對於第一種將屬申請專利範圍之元件以一方式變的更明確,對於第二種則以另一方式為之。

        在多數情況下,屬和種用語相對於一特別申請專利範圍集合具有重要意義;一上位表示法(導電金屬)可能是一更上位表示法(導電材料,其亦包括碳)的種。在專利法中屬和種用語可以是完全任意的,例如屬:哺乳類,種:人、貓、等等:也可以是屬:人,種:男人、女人。其分界線係以任何適於該發明的方式為之。一些不能實際上不能被進一步分割的種(氯化鈉)被稱為"終極種(ultimate species"。在機械案中,理論上沒有終極種,因為一個元件(例如,彈簧)可以是一偏置裝置的種,但對於特定種類的彈簧(螺旋彈簧、板片彈簧)也會是上位的,且這些皆可以被以平行、互斥的方式進一步定義。

        這些區別對於撰寫申請專利範圍而言,並不太有重要性。它們主要關係到是否某人可以獲得一個專利(具有一可准的屬申請專利範圍)或幾個專利(大部分情況是沒有出現可准的屬申請專利範圍)。

 

要:

屬申請專利範圍涵蓋兩個或多個互斥的種AB,且也可能是種CD等,它們不一定全部被揭露。各別種的申請專利範圍涵蓋範圍少於整個群組的事物,不論是一次少一個,或一次少了近乎全部。撰寫該等申請專利範圍並沒有特別的問題。該等申請專利範圍可以任何法定種類的發明方式出現:機器、方法、製造物、或組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