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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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對於設計權利的成功 能夠是決定性的(三) |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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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設計而保護的鍵盤及靴子 在所述二個案例中,在經註冊的設計及侵權設計之間僅有小部分的不同。然而,在二個法庭案例中,法庭判決:侵權真的發生。對於這判決的理由是:法庭查看這些設計的一般印象、及這些印象是否足夠地相似以構成侵權。根據所述法庭,鍵盤是大量的技術物件,且因此設計者沒有加以變化的許多自由。就這理由而言,小的差異將構成不同的一般印象。在涉及靴子法庭案例中,法庭感覺:所述靴子的款式不能予以考量,且僅僅特徵的細節應該予以考慮,如此造成對於經註冊設計的持有人而言成功的法庭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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