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3)

DEEP & FAR

 

 

 
闡明擔保交易中的智慧財產權
 

 

陳柔潔 專利工程師

.中興大學食品科學系

.台灣大學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學所碩士

          

著作權所有權的主要好處之一是讓與那些權利的其中一些或全部的能力。這些讓與可以涉及作品的所有權利(全部轉讓)或者可以限制在特定的權利(授權)。轉讓後,原本的所有者可以不再控制受讓人如何行使其權利。與此相反,具有授權的著作權人仍然維持所涉及權利之所有權,但允許第三方行使它們的其中一些或全部。讓與或授權協議可以被登錄於著作權局。雖然一個有效的著作權讓與並不需要登錄,但只要該作品被具體識別並註冊,登錄就給予所有人登錄文件中所述的事實之推定通知。此外,在兩個相互衝突的讓與之間,有登錄的讓與優先於沒有登錄的讓與。

 

C. 專利

專利是由聯邦政府給予一發明人排除他人製造、使用或販賣該發明二十年之權利。如同著作權法,專利法僅屬於聯邦政府的權力。美國專利制度由美國專利商標局(PTO)管理。專利權人可將全部專利權或任何較少的權益讓給另一方,且書面轉讓必須登記於PTO。

 

D. 商標

商標做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之表示。雖然聯邦政府授予的商標是PTO的責任,但商標權係根據州法律,而從與企業的商品或服務相關的企業名稱、影像、聲音和圖樣之使用產生。用於州際貿易或一個州與外國之間的貿易之商標可根據Lanham法註冊於PTO。商標是企業或其所屬服務之商譽不可或缺且不可分離的要素;它們不能獨立於商譽而讓與。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