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3)

DEEP & FAR

 

 

身份盜竊-知道法律(四)

by NYSBA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學士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本個案中之該丈夫與妻子存款人僅只收到了一本小冊子型式的資料手冊說明用於他們之帳戶的電話聲音應答存取服務。因為該資料手冊實際上是一書面計畫,該16筆在HELOC基金與該支票帳戶間的轉移是適格的電子金融轉移。更重要地是,每一筆轉移是一筆”未經授權的電子金融轉移”,因為其係由一未獲真正授權以啟始該轉移者所為,該等顧客未從該轉移獲益,且他們並未提供該劫持者存取密碼或卡片。因為它們是未獲授權的電子金融轉移,該銀行對於除了50美金以外的所有HELOC基金至該支票帳戶的減少,亦即從該處錢被匯往韓國所造成的損失負有法律上的責任。

統一商法典(UCC)

UCC的法條A-4管理電匯。該UCC通常將未授權轉移的責任加諸於銀行(在一聯邦法院之裁決的用語為「闖入者欺詐」)。當銀行與顧客間同意一商業上是合理的確證安全之程序,且該銀行真誠地依照該程序接受該付款通知(即該傳真)時,則責任轉移至該等顧客。

在本個案中,該銀行與該等顧客間未同意於任何之安全程序,因此該商業合理性之問題從未產生過。該銀行對客戶是有責任於從該支票帳戶匯至韓國之所有金額。

想法

此處之事實是極端的:事實上它們在UCC與EFTA下是如此偏於一方地有利於顧客,因此該銀行與他們達成協議,償還所有被電匯基金的全額。該等顧客僅需提供「偽造確認宣誓書」,以支持該銀行主張的承保範圍。

大多數的銀行有好得多的安全控制以及程序去威攝住身份盜竊。然而,本個案是有啟發性的,因為其顯示當系統失敗或不存在時發生什麼事:法律接管,而該法律是設計來保護消費者的,不是銀行。那是真正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