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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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禁止釣餌:eBay案後的商標禁制令 (十八) David
H. Bernstein 以及 Andrew Gilden著 |
蘇怡瑾 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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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儘管法院頻繁的聲明商標的危害本來就很難量化,Rierson教授認為“法院不應該毫無疑問的接受概念:即商標所有權人的商譽是如此空靈以及無形,故通過侵權所作的損害原來是不可計算的。” ““商譽”或“品牌資產”通常被定義為“品牌溢價乘以其掠過平均品牌的額外容量。”” 雖然Rierson教授承認,因商標侵權所導致商譽下降之評估可能是相當困難,她警告說,這種困難非是“在處理所有商標侵權案件時,不視它們的是平等的藉口。”1 換句話說,她得出結論,僅僅是因為其很難確定補償因侵權損害商標所有權人的確切數額,並不意味著基礎的損害無法賠償,從而不可彌補。2 第三,也是她的評論中最核心的,Rierson教授批評商標法的擴張阻止了網際網路的使用,而對商標所有權人或是公眾創造少數(如果有)損害。在初始利益混淆原則下,例如,責任可以關鍵詞搜索結果或網頁元標籤之商標使用令網路使用者遠離商標所有權人而轉移至其競爭對手。然而,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當消費者最終上競爭對手的網站時,消費者通常不再對網站贊助人感到困惑,或者是誰的商品正在被觀看,但消費者仍然可以因為便利而購買競爭對手的商品。 1.
損害是不可彌補的,僅僅因為損害是複雜的。 2. 此外,許多法院已發佈對商標侵權的金錢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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