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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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了解東協及中國的競爭法 (四) |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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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泰國 1999年貿易競爭法(泰國競爭法)是規範在泰國反競爭協議、優勢的濫用、併購與其他不公平的貿易實務的主要法律。泰國競爭法與管制某些產業競爭的數個區域法規共存。商務部一部分的競爭委員會(Trade Competition Commission,
TCC)是負責執行泰國競爭法的主要管制機構。TCC與區域管制機構具有關於反競爭行為、併購與壟斷的同等或重疊的權力。當重疊的情況下,總是不清楚哪個機構會是執行相關法律或法規的機構。 泰國競爭法明確的禁止會造成壟斷的縱向協議。根據泰國競爭法第26條,這種縱向協議是被禁止且本身被聲明是非法的。泰國競爭法第27條亦禁止縱向併購,此縱向併購操縱了地理區域中的每一個經營者可以分配或限制產品或服務的銷售,或操縱客戶給每一個經營者可以販賣商品或提供服務,以從競爭這樣的商品或服務或指定或委託任何人作為同一商品或服務的獨家經銷商的銷售,來排除其他經營者。同時禁止上游和下游企業之間的縱向協議,如供應商、製造商和零售商之間的協議,及維持轉售價格的協議。 泰國競爭法第30條定義當企業有超過75%的市場佔有率時,為具有主導地位,並授權TCC以暫停、停止或改變其市場佔有率來引導具有主導地位的企業。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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