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2) |
DEEP & FAR |
|
美國專利實務:核准後重審(PGR)程序 |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
|
|
||
|
附隨禁反言適用於曾經提出過的、或在PGR程序中在最終書面決定的時點已經提出的任何無效理由,這意指你必須要在PGR程序中提出所有無效的議題,因為你以後將不會再有機會提出這些議題。允許多方聲請重新考慮被拒絕的聲請或重新聽證,且PGR程序的最終決定可以上訴至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PGR法條允許多方和解,且由此可相對於聲請人終止程序。接著程序可被終止,或可在專利審判及上訴委員會(PTAB)的裁量下發出最終書面決定。 PGR-關鍵議題 雖PGR程序是挑戰美國專利有效性的寶貴新工具,當考慮核准後重審時,要注意幾個議題。 稍縱即逝的機會 只有在專利公告後的有限時間內可利用PGR程序。請求PGR程序的聲請必須要在專利基於AIA核准後的9個月內提出。由於嚴格的9個月期限,有必要定期監控主要競爭對手的公告專利及/或關鍵技術領域中的專利。每季的觀察應確保仍保有針對一個威脅性專利的PGR準備和提出聲請的選擇權。 禁反言 廣泛的禁反言適用於PGR程序,且很重要的是,當做出關於PGR聲請、申復及抗辯的戰略決定時,要小心考慮禁反言。禁反言適用於最終書面決定的時點,也適用於所有USPTO程序、國際貿易委員會程序和地方法院訴訟,這意謂著在這些場合不能重提相同議題。 (待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