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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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第140條不再可用於 整理在G1/10之後的專利 |
朱珮柔 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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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局(EPO)的上訴擴大委員會在G1/10的決定驅策歐洲專利申請人在專利實際獲准前挑出他們的專利。我們已經知道一旦專利獲准,EPC第139條不再可用於整理專利或修訂錯誤。現在已清楚EPC第140條不可作為一個繞行的路。 在開始著手G1/10以及EPC第140條之前,首先簡短地概述EPC第139條的可能性以及限制。總而言之,EPC第139條是關於在已送至EPO的文件中修訂錯誤,像是對官方審查意見的答覆,但也有(部分的)專利申請案像是敘述、(修正的)申請專利範圍以及圖式。這些修正僅可能發生在「EPO前的程序中」(根據歐洲專利公約第123(1)條,而此第139條為實施細則),這表示如此請求修正已遞送的文件將只在若該文件相關的程序(例如:審查)仍然進行中被接受。在核發核准決定後,審查來到了終點,且第139條提供關於在先前遞送的文件中修正錯誤的可能性終止。在一個決定正式地採用後,基於文件中含有錯誤,這個決定將不再能藉由修正改變或推翻,以確保第三人的法律確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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