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 10 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2) |
DEEP & FAR |
|
|
商標與人權: 油與水?或巧克力與花生醬? Megan M. Carpenter著 |
蕭旭廷 程序二組副主任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
|
|
||
|
商標持有者擁有的權利,涉及商標作為特定商品及服務的來源識別標示之專用權。賦予商標擁有者的該特定權利,事實上,取決於擁有者管控其商標之能力。對於其權利的範圍而言,商標擁有者有責任保護其商標免於被他人用來識別他們的商品及服務。如果商標擁有者容許別人在相同商品及服務上使用他的商標,該特定的權利自身會消失。雖資訊本身可能是非競爭性的,商標權在定義上是競爭性的。就商標權持有者允許公眾在其池塘釣魚、或棄置啤酒罐在他宿舍房間的公用區域之程度而言,該池塘或公用區域可能完全消失。亦即,他可能最後完全沒有商標。 商標事實上是作為財產利益而被處理,就該權利的程度而言,一商標能被使用、販賣、放棄或授權。商標在破產程序中被公認為資產[1]。從2001年開始,金融會計標準委員會發佈條例要求破產中的收購方履行一分離歸屬於商標的價值之詳盡的購買價格分配,以期解決低估智慧財產資產的問題。 |
||
[1] 在Adams Apple Distri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