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2) |
DEEP & FAR |
|
闡明擔保交易中的智慧財產權 |
陳柔潔 專利工程師 .中興大學食品科學系 .台灣大學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學所碩士 |
|
|
IV. 智慧財產權 美國法律承認四種類型的無形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專利、商標以及著作權。這些權利分別由合約法及侵權法、專利法、美國聯邦商標法以及著作權法規範。除此之外,在聯邦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國家已經制定了相關的規章及細則。 A. 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是任何資訊,包括配方、模式、裝置或編輯物,其可用於一個事業或其他事業的營運,而是足夠有價值且秘密的,以提供超越他者的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優勢。營業秘密從專有資訊的州普通法保護發展。因此,營業秘密通常由州普通法定義及規範。聯邦法律並未優於營業秘密的州規則。 B. 著作權 著作權是授予固著於有形物體之表達媒介上之作者原創作品的創作人或所有者的聯邦政府的權利。著作權人有權阻止他人做任何以下五種與有著作權作品有關的活動:(1)重製;(2)改作;(3)公開散佈;(4)公開演出;或(5)公開展示。在作品中產生法律權利不需要向著作權局登記,但是登記是提出侵權訴訟的先決條件。著作權法在牽涉可著作權性標的及和任何專屬著作權相稱的權利之範圍內,優於州法律。
(待續) |
||